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债权债务 >

关于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是什么

www.neplop.com 2025-04-06 债权债务

关于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是什么

1、同一债权既有保障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障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需要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以外承担责任。

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障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假如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障又有物的担保时,假如债权人舍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舍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特别约定,两者均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舍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影响。

有问题需要交流解决,如果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了解也期望进一步知道,建议你准时寻求华律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忙。

Tags:

债权债务热点
债权债务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